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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9531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7

   传真:010-68552527

   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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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