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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 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

  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征求意见稿)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征求意见稿)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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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