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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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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