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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会〔2007〕14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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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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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