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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08〕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下载: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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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