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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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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