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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
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答记者问

2018年9月5日 来源:会计司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施行。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制度》在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今年2月份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近期又先后印发了国有林场和苗圃、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9类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以下简称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核算基础,2017年10月,我部印发了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为了确保执行现行各类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顺利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亟需对新旧制度衔接做出规定。此外,《政府会计制度》是按照统一性原则、在有机归并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9项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形成的,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未完全体现在《政府会计制度》中。因此,为了规范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核算,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需要结合行业单位实际情况,对《政府会计制度》做出必要补充。因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研究讨论基础上共制定了7项补充规定和11项新旧制度衔接规定。

  问: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起草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起草工作于2017年启动,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和公开透明的会计标准制定程序,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业界意见,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课题研究形成讨论稿。为了做好现行制度与《政府会计制度》的新旧衔接规定,2017年我们设立了专项课题对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衔接规定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系列衔接规定的讨论稿。2018年,我们再设立课题对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补充规定问题进行了研究,4月份形成了系列补充规定的讨论稿。

  二是深入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我们分别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财务司局,以及中国科学院条财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等单位,召集相关行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处长等多次召开座谈会,分别就系列衔接规定讨论稿和补充规定讨论稿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我们于5月份形成了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单位意见。2018年5月下旬,我们函请教育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分别在全行业或本系统就相关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征求意见工作,在向直属行业事业单位、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组织行业专家集中研讨,提出修改意见。

  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共收到各相关行业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800余条。我们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每条意见和建议认真讨论和分析,梳理出了若干行业较为集中的重大意见和建议。

  四是修改完善和送审发布。2018年6月以来,我们对行业反馈的较为集中的重大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就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未吸收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力求达成理解与共识。此外,我们还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事业单位、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就衔接规定和行业补充规定相关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自7月份以来陆续印发。

  问:制定系列补充规定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在系列补充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整体统一原则。在系列补充规定制定过程中,对于会计科目设置、报表编报要求、行业特殊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等都遵循了与《政府会计制度》一致的原则,以保持政府会计制度的整体性和内在一致性,确保不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信息和决算报告信息的可比性。

  (二)继承创新原则。由于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未完全体现在《政府会计制度》中,系列补充规定对这些行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在对这些行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时,系列补充规定既一定程度继承了现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行业特殊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又根据实务发展变化,依据《政府会计制度》确立的核算框架和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从而将这些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有机融入新的《政府会计制度》。

  (三)服务改革原则。医疗、教育、彩票等相关行业事业单位近些年来改革力度大,很多新出现的特殊业务和事项的会计核算需要通过补充规定做进一步规范。比如,在医院补充规定中,明确药品采购运杂费的会计处理,以适应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规定中,明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以配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改革要求;在高等学校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对留本基金投资、出资设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等会计处理的规定,以满足高校特殊业务的核算需要;在彩票机构补充规定中,明确了彩票兑奖周转金的会计处理,以适应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最新改革的需要等。

  问:系列补充规定规范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特殊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共有7项,具体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和国有林场和苗圃等7个行业的补充规定。

  从规范的范围上讲,系列补充规定主要规范两类事项:一是现行制度已经规范而《政府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范的内容,如事业(预算)收入、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和事业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及涉及报表的细化问题、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有关食堂等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问题、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产会计问题、彩票机构有关彩票销售和结算的会计处理等。二是现行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均未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事业单位的典型业务或事项,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款、高等学校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等。

  从内容上讲,系列补充规定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系列补充规定共增设了6个一级科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彩票机构增设“彩票销售结算”、“应付返奖奖金”和“应付代销费”3个一级科目,国有林场和苗圃增设“营林工程”和“林木资产”2个一级科目。二是在《政府会计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系列补充规定主要在“事业(预算)收入”、“事业支出”、“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收/预付账款”、“应付/预收账款”、“库存物品”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科目下增设相关明细科目,以反映行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满足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三是对报表的补充。系列补充规定在报表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补充:在《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主表中增加了相关项目或在现有项目下增加明细项目,以反映所增设的一级科目及明细科目对报表的影响;增设若干明细表,作为主表的附表,以满足行业管理要求,如医院增设了“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了“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和“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彩票机构增设了“返奖奖金变动明细表”和“彩票资金分配明细表”;补充了部分行业事业单位附注披露要求。四是对行业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补充。系列补充规定还对行业事业单位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从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如医院医保结算差额、医事服务费和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高等学校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科学事业单位合作项目款的账务处理等,此外,系列补充规定统一规定了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问:系列衔接规定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衔接规定共有11项,具体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2项衔接规定以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9项行业衔接规定。11项衔接规定主要就单位如何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进行规范,具体而言系列衔接规定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新旧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系列衔接规定要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5个方面的具体工作,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的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是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要求。系列衔接规定要求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的要求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并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三是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要求。系列衔接规定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的要求,在原制度净资产类科目的基础上按照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形成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四是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要求。系列衔接规定要求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问:对于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贯彻实施有何要求?

  答:系列补充规定是《政府会计制度》的重要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系列衔接规定是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对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特别是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加强对包括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培训,全面做好各项新旧衔接准备,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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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