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事业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该单位已支付承包方的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尚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高于合同约定价款,如何确定该办公楼暂估入账价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规定,暂估入账的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因此,已支付承包方的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的部分,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按照暂估价值转固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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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