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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市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一项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经查找,相关资料中没有明确负责管理维护该项设施的单位,该项设施也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确定记账主体?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本例中,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管理维护责任不清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明确其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明确之前,若立项建设该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仍然存在,可由建设单位暂时记账,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进行资产移交,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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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