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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等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1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

      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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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