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等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
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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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