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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2〕36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2.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 

  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

财政部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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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