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会计法宣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转载自《中国会计报》
浙江省各级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会计法宣贯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新修改会计法颁布后,浙江省财政厅积极谋划,印发通知,明确提出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全省各级各部门将新会计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宣传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和相关规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确保宣贯活动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迅速行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全员覆盖的学习格局。
省、市、县三级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省财政厅安排新会计法课程进“财政双周讲堂”;杭州市财政局通过年度岗位练兵比武,将新会计法相关内容纳入其中;金华市财政局举办新会计法专题讲座暨“财子塾”学习活动,邀请财政部会计法修订研究课题组组长进行专题授课;绍兴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会计法律素养提升年”活动,由会计处长利用“处长讲坛”,为全局干部讲述新会计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
浙江省将新修改会计法列入普法教育必修和选修课程体系,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通过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学习相关视频和课件。将新会计法知识纳入年度学法用法考试题库,同时向市县部门共享试题和视频,形成省、市、县三级部门学习材料共享机制。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新会计法学习内容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素质提升、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决算等培训,形成立体学习矩阵。衢州市财政局联合市总工会,举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技能大赛;绍兴市财政局以“学法律、讲诚信,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以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工作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知识竞赛,来自国有企业、高校、会计学会等18支队伍报名参赛。
浙江省财政厅鼓励各级财政部门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分类分层开展线下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研学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主组织学习培训,实现新会计法培训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等群体的全覆盖。浙江省财政厅将新修改会计法列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必修课程、高级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必学内容,目前已有20多万人完成学习内容;在高端人才培训班、青年英才培训班、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班等班级课程中安排新会计法学习内容。浙江省会计学会会计领军(高层次)人才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培训、研讨、论坛等活动,将新会计法学习作为重点内容。
杭州市财政局紧扣新修改会计法,组织财会人员培训6700余人。嘉兴市财政局通过市本级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全市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培训班,宣传和解读新修改会计法。海宁市财政局组织全市重点企业423名财务负责人开展新会计法培训,同时会同市经信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骨干宣贯培训。
浙江省财政厅积极推动新修改会计法学习进高校,将其作为高校财会类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的必学内容,通过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将新修改会计法的精髓有机融入教学活动。会同省委党校将新修改会计法课程纳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班级学习内容。桐庐县财政局充分利用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会计学院这一独特优势,把新会计法的宣贯纳入其日常教学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平台宣传推广,拓宽线下宣传渠道,深入基层开展宣讲。广泛动员和组织各类相关人员参加财政部举办的在线网络答题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法治宣传部门的工作协同,共同推动新修改会计法宣传教育的广泛覆盖。杭州、丽水、嘉兴等地市结合线下活动,如会计类考试、预算编制会议、代账行业检查等,开展沉浸式宣传推广。海宁市财政局制作新修改会计法宣传折页,在预算编制、代账行业检查、反诈宣传等活动中分发800余册。
省财政厅充分发挥会计学(协)会专业优势,结合“百团千师助万企”等“三服务”主题活动,组织高层次会计人才,入企服务、送法下乡镇(街道),帮助基层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等全面了解和掌握新会计法,推动各类会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绍兴市财政局组织全局执法干部114人和全系统公职律师13人,依据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和违法事实开展集体走访研讨,开展“会稽助企服务年”活动;联合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6支高端人才组成的专家团队,奔赴“绍芯谷”城市客厅等地,结合新会计法和新公司法开展辅导12次,惠及企业2000多家。
浙江省贯彻落实配套制度,主体责任对照检查,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各级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涉及新修改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全面梳理工作,与新会计法及配套制度新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清理和修改。推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照新修改会计法的具体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持续加强各级财政部门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与刑事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间执法信息沟通、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机制,加强纵向内部协调和横向外部协同,形成执法合力,持续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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