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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国际趋同简讯

2008年第5期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获欧盟委员会认可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等效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200712月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CESR)就欧盟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技术建议之后,2008422,欧盟委员会就欧盟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发布正式报告,并拟提交欧洲议会在今年下半年形成最终法律。根据该报告,欧盟委员会从与中国政府近期的交流和沟通看,获取的初步信息表明中国会计准则执行情况良好。因此,根据欧盟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建立认可第三国证券发行者采用的会计准则等效的机制规则条款4[1],在2011年底前,欧盟委员会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即不需要根据欧盟境内市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财务报表。

一、欧盟委员会接受中国会计准则的过程

20052月的第一次中欧财金对话开始,会计议题就列入对话内容,决定中欧双方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双边合作。在欧盟自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之后对第三国会计准则启动等效评估的背景下,我们在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提出,欧盟应接受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与其执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双方应推动努力此目标实现。

200511月,王军副部长在欧盟总部与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长沙布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欧盟内部市场总司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联合声明》,双方同意,作为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双方应加强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合作,欧盟应定期向我方通报等效工作的进展。

20065月举行的第二次中欧财金对话中,双方对中欧会计等效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期间,王军副部长与来访的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委员查理·迈克里维举行了会谈,双方重申在会计审计领域加强合作,并探讨建立经常性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20076月,王军副部长会见了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委员查理迈克里维。双方一致认为,会计准则的等效将确保包括中国和欧盟资本市场在内的全球资本市场发展并恰当地发挥其职能,对此双方应继续定期举行会议,就会计国际趋同和等效交换意见。王军副部长还提出,希望欧盟在2008年底之前优先考虑中国准则的等效问题。

20077月举行的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会议中,中欧会计等效会谈取得实质性成果,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政策和技术层面的合作,讨论会计国际趋同,并实现欧盟在2008年年中就中国会计准则等效作出最终决定的目标。

与此同时,自200611月以来,我司与欧盟就会计等效问题多次进行工作层面磋商,并先后在200711月、20083月举行工作组会议。刘玉廷司长率中欧会计等效工作组,与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总司皮埃尔·德尔索克斯主任率领的欧盟代表团进行面对面地深入沟通,对中国会计准则制定及执行情况、会计国际趋同及等效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为实现中欧会计等效目标奠定了扎实基础。

20084月,中欧双方市场经济技术工作组在北京专门举行了会计议题会谈,我们与欧盟委员会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会计议题进行了深入会谈,欧方对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及实施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认可。

2008422欧盟委员会发布接受中国会计准则的正式报告,这是三年多来中国财政部在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积极推进中欧会计等效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意义重大。

二、欧盟委员会接受中国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作为国际资本流动商业语言的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的基础上实现在资本市场间的等效,是一种符合国际需求、效率要求的机制。20062月发布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后,中国财政部就开始研究并启动与那些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等效问题的相关工作。此次我国会计准则与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会计准则一起,成为欧盟首批予以接受的准则,这是欧盟基于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国际趋同以及有效实施情况做出的公正评价,也是对我国近年来会计准则建设与平稳实施情况、会计国际趋同及等效工作的认可。这对配合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促进对外经贸发展等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能够降低我国企业赴欧盟上市成本,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欧盟会员会的报告在获欧洲议会批准后,中国企业到欧盟上市,可以直接采用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再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另外一套报表或者按照国际准则进行调整,这将大大减少企业的报表编制成本和审计成本,为我国企业走入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会计环境。

二是有利于欧盟解决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欧盟接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意味着不仅是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会计准则得到良好执行的认可。因此,这将有助于促进欧盟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改善我国企业的出口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会计国际等效。作为世界重要经济体之一的欧盟接受我国会计准则,在国际上将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这一良好的开端,有助于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等效的谈判进展,促使美国等其他国家认同我国准则等效,进一步扩大会计国际趋同和等效的成果,为企业走出去和吸引外资等创造良好的会计环境,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会计司准则二处 陈瑜供稿)



[1] 该条款4的主要内容是:若第三国负责准则制定的机构在20081231之前对外公开承诺,并有明确可执行的计划在20111231之前实现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欧盟可以考虑接受第三国的证券发行者按其本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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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