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会计司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因此,该国内企业应当将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