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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持有某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甲公司对该结构化主体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该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不分层且无保本保收益承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等比例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分配。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答:问题中,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并且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因此,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此外,尽管结构化主体不对其发行份额保本保收益,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扣除约定的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的全部剩余金额向所有份额持有人不分优先劣后等比例分配此分配方式未产生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特征的合同现金流量,也未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加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现金流量,因而不影响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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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