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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期末,PPP借款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待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的金额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将其予以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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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0日